(2017)鲁02民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高翠凤、王永安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翠凤,王永安,青岛市市北区永新老年护理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监10号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翠凤。法定代理人:王永安。委托代理人:陈鸿峻,山东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梅,山东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永安。委托代理人:王惠青。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市北区永新老年护理院。负责人:任伟,院长。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翠凤、王永安与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市北区永新老年护理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鲁02民终54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翟连颇审判员 王 键审判员 邹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