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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靳某与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1民初582号原告靳某,女,汉族,1989年5月27日生,现住元栾城区。被告次某,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生,住栾城区。原告靳某与被告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会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和被告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5月14日生长子次壮壮,2012年生次子次梦凡,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婆婆多次干涉二人的生活,导致矛盾越来越深,发生吵架,2016年9月份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无和好的可能,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次壮壮由被告抚养,次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靳某与被告次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2月22日举行的结婚仪式,2010年5月14日生长子次晓玉,2012年10月10日生次子次梦凡。2016年年底原被告吵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以上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七年多,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有两个可爱的孩子,是一个幸福的家庭。由于原告靳某与被告次某因生活琐事吵架,原告赌气回娘家居住。因此,被告应主动承认错误,求得原告的谅解,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共同经营好这个家庭,同时,原被告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不能因一时冲动而失去原本幸福的家庭,夫妻之间应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交流,尤其是被告次某,更应主动给原告靳某多做心理疏通,腾出更多的时间来关心原告母子,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承担起家庭的责任,给原告创造一个和谐、快乐的家庭氛围。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靳某与被告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会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香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