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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野、陈闯与王东、李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野,陈闯,王东,李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908号原告原野,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陈闯,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王东,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票市。被告李岩,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野、陈闯与被告王东、李岩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原野、陈闯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东、李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树山撤回对被告纪学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原野负担。审判员  郭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