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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余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531号原告:余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下畈村下畈湾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尹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