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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光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天立机械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光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天立机械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82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光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汇源路22-1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7120-7。法定代表人王隆华。委托代理人:王君鸽,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衡阳天立机械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广厦里58号,组织机构代码:661660436。法定代表人刘毅。浙江光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衡阳天立机械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556号判决书已经于2016年10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光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衡阳天立机械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光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6000元及相应利息、保全费损失3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衡阳天立机械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商品房、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光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衡阳天立机械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8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