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曹雪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邓佩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曹雪红,邓佩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起超,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雪红,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佩福,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雪红、邓佩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雄审判员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