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夏长会、李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长会,李国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长会,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辉,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英,女,蒙古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夏长会因与被申请人李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长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其和李国英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为房屋买卖合同,该认定事实错误。一、二审判决解除李国英和其签订的《协议书》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其双倍返还李国英定金32万元,退还购房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根据夏长会与李国英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认定双方构成房屋买卖关系并无不当。该协议签订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二审法院判决解除该协议并无不当。夏长会未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判决夏长会双倍返还李国英定金32万元及退还购房款64万元并支付利息并无不当。综上,夏长会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长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