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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强与诸凤、朱明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凤,朱强,朱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凤,女,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强,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昆山市。原审被告:朱明华,男,196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昆山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诸凤因与被上诉人朱强、原审被告朱明华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2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诸凤上诉称,被告住所地在上××市闵行区,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就合同履行地,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且事后亦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应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朱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昆山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诸凤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