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任明与平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平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26行初17号原告任明,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平原县城区。被告平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原县平安西大街651号。负责人任善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明诉被告平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被告平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要等待《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审核稿)》正式文件出台为由,要求中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被告中止审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晓彤审 判 员 李红艳人民陪审员 田桂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