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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拨与孙敢榄、陈十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拨,孙敢榄,陈十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211号原告陈拨,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孙敢榄,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陈十足,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拨与被告孙敢榄、陈十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拨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拨撤回起诉。诉讼费779元和保全费723元,由原告陈拨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