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拨与孙敢榄、陈十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拨,孙敢榄,陈十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211号原告陈拨,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孙敢榄,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陈十足,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拨与被告孙敢榄、陈十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拨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拨撤回起诉。诉讼费779元和保全费723元,由原告陈拨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