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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白云支行申请执行龙祖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龙祖梅,彭贵海,马勇,肖明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地址: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松芸,行长。委托代理人平永波、丁维娜,系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龙祖梅,女,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被执行人:彭贵海,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被执行人:马勇,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肖明立,男,197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受理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申请执行龙祖梅、彭贵海、马勇、肖明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祖梅、彭贵海、马勇、肖明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作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