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白云支行申请执行龙祖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龙祖梅,彭贵海,马勇,肖明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地址: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松芸,行长。委托代理人平永波、丁维娜,系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龙祖梅,女,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被执行人:彭贵海,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被执行人:马勇,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肖明立,男,197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受理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申请执行龙祖梅、彭贵海、马勇、肖明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祖梅、彭贵海、马勇、肖明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作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