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王善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422号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城关镇城关供销社院内住宅楼B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杨金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高明村。法定代表人:XX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大文,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王善兵,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茂,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王善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180.00元,由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