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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朝菊与涂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朝菊,涂家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724号原告:朱朝菊,女,汉族,1945年10月13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告:涂家和,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原告朱朝菊与被告涂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朱朝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朝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朝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交纳,由原告朱朝菊负担。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李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