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朝菊与涂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朝菊,涂家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724号原告:朱朝菊,女,汉族,1945年10月13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告:涂家和,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原告朱朝菊与被告涂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朱朝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朝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朝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交纳,由原告朱朝菊负担。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李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