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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仇金海、徐玉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金海,徐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667号申请执行人:仇金海,男,194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徐玉英,女,194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玉英银行账户存款35395.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