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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湖南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852号原告:湖南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符晋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英资(特别授权),女,汉族,1973年12月31日出生,该公司总经办主任,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久余,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中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次英(特别授权),女,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中方县。原告湖南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小英人民陪审员  杨司妹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望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