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肇东市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王春锋、刘丽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东市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春锋,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执行人肇东市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驻地:肇东市佳和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69889086。法定代表人:王清林被执行人王春锋,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刘丽,女,现住肇东市。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肇东市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王春锋、刘丽借款合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春锋、刘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执行人肇东市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春锋、刘丽给付借款242401.00元及诉讼费用353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春锋、刘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王春锋、刘丽现无房产、存款、股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春锋、刘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执行人肇东市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春锋、刘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执行人肇东市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博渊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作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