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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柏素清与孙丽媛、孙万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素清,孙丽媛,孙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75号申请执行人:柏素清,女,194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珍(系申请执行人女儿),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孙丽媛,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孙万峰,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素清与被执行人孙丽媛、孙万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被执行人孙丽媛、孙万峰当即给付1000元,自2017年7月15日起每月的15日前给付1000元,至全部履行完毕止。申请人执行人柏素清同时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