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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陈某甲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892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陈某甲,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庆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