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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贵泰、任新刚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泰,任新刚,李文中,原江平,常晓兵,于高峰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29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贵泰,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址:太原市迎泽区郝庄新村*号*户,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毕文龙。被告人任新刚,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仓门西街*号*户,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11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文中,男,1977年7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静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静乐县康家会镇砚湾村100616,暂住太原市。2016年11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原江平,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地址:平顺县中五井乡排珩村*组***号,现住太原市。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常晓兵,男,1975年3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于高峰,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定襄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解放路**号*单元*号,现住太原市。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贵泰、任新刚、李文中、原江平、常晓兵、于高峰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贵泰及其辩护人毕文龙、被告人任新刚、李文中、原江平、常晓兵、于高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4日至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贵泰为向被害人刘某索要欠款,伙同被告人原江平、常晓兵、李文中、任新刚、于高峰在太原市小店区恒大绿洲东区24号楼2103室刘某的住所内采取在刘某卧室门上栓绳子、轮流在刘某卧室睡觉等方式非法剥夺刘某人身自由二十余天。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1月16日,刘某对张贵泰、于高峰、李文中、常晓兵、任新刚、原江平表示谅解。2016年11月7日,任新刚、李文中到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小店责任区刑警队投案。2016年11月8日,于高峰到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小店责任区刑警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贵泰、任新刚、李文中、原江平、常晓兵、于高峰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谅解书、六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贵泰为索要债务伙同任新刚、李文中、原江平、常晓兵、于高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新刚、李文中、于高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贵泰、原江平、常晓兵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在案发后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高峰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张贵泰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贵泰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贵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任新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文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原江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常晓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于高峰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