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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吉0104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李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吉0104执819号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彪,吉林省佳晖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李超,男,住辽宁省凌海市松山。本院在执行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李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吉0104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效力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3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