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洪和、张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和,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和,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涛,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和与被执行人张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涛已被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修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