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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利奥影视广告公司、吴建、黄凌、谭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利奥影视广告公司,吴建,黄凌,谭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民终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英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波,陕西雅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利奥影视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帆,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吴建。原审第三人:黄凌。原审第三人:谭嘉。吴建、黄凌、谭嘉共同委托代理人:安亚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影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利奥影视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利奥公司)、原审第三人吴建、黄凌、谭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曲江影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波,被上诉人利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帆,原审第三人吴建及吴建、黄凌、谭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安亚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曲江影视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等维权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为:1、天拓影视不承担义务仅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上诉人与天拓影视互负债权债务,被上诉人只转让债权不承担债务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2、天拓影视违法清算注销,清算期间不通知已知债权人,在清算期间依然以公司名义处分债权债务,严重违法;原审判决刻意回避天拓影视不通知并欺诈已知债权人曲江影视进行所谓清算的违法事实,违法认定天拓影视转让债权合法,导致上诉人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3、一审刻意为天拓影视违法清算、与被上诉人的违法债权转让找理由,无视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把应当认定为无效的转让协议错误认定为有效,判决结果严重错误。4、依据原天拓影视提交的决算单,该剧制作费共计4000万元,上诉人并不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280万元制作费。被上诉人利奥公司答辩称:1、我国法律对于合同的债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天拓公司与利奥之间的合同债权的转让非常明确,即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并不涉及合同法所列的三项禁止性规定。另案判决明确指出210万元系税金,因天拓已注销,开具税金已不可能,因而判决将此税款退还给上诉人,所指的违约金更不是债务。实际上有关母带一节已由原天拓影视吴建至2015年12月16日根据双方备忘录约定全部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现已发售播出获利近1000余万元,债务一说在重审时早就不存在(见陕西高院(2016)陕民终字692号、715号判决)。2、天拓影视注销完全是依法进行的,不存在刻意隐瞒。2014年5月15日,天拓影视发布清算公告,公告明确告知“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这说明清算通知无需专门给上诉人通知,但直至正式公告注销,未见上诉人来申报债权。3、公司法并未限制公司清理债权债务,而是允许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转让债权就是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承制合同》第一条的约定,该剧为30集。根据该合同第四条的约定,4000万元只是30集剧的款项,每集55万元,30集为1650元,演员费用2350万元,制作30集剧共计4000万元整。而承制合同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特别约定,超集费应按单集70%支付,在一审中上诉人亦承认超集数为3集。2015年12月14日、15日双方有一个和解备忘录,对超集费也做了约定。上诉人最后付款时该片尚未完成,此款只是30集的付款,和超集费无关,因此4000万元不包括超集费。原告利奥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2013年8月初,曲江影视公司(甲方)与西安天拓影视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拓影视公司)(乙方)签订了三十集电视连续剧《(西北汉子)委托承制合同书》(后更名为:下辈子还做我老爸),合同约定,曲江影视公司委托天拓影视公司承制三十集电视剧《西北汉子》,包括甲方提供剧本,乙方进行再创作,以及演职人员的选用、与参与电视剧制作的第三方签订相关合同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呈报了选聘演员等费用。按合同约定,每集制作费55万元整,30集共计1650万元整,加上由甲方认可的演职人员等费用总计4210万元整,平均每集剧140万元。同时特别约定,制作方超过原定30集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认可的超集数,甲方则按单集制作成本的70%向乙方支付制作费。合同签订后,乙方于2013年10月15日开机拍摄,至2014年5月实际完成三十三集剧的前后期制作,由甲方报送有关国家机关审查。至2014年8月,该剧已审查通过,并向甲方颁发了《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至此,乙方已按承制合同圆满完成了制作。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甲方陆续实际支付了制作费总计为肆仟贰佰壹拾万元整。但甲方的付款几乎从未按其通过的资金使用计划付款,尤其严重的是甲方应当于2013年12月18日支付最后一期演员酬金,但该款迟至2013年12月26日才向乙方支付,致使剧组窝工7天,每天剧组费用损失6万元,共计42万元整。根据双方合同的特别约定,超集数应当每集按单集剧的70%支付,每集为140万元X70%=98万元/集,98万元X3集=294万元整。曲江影视公司在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鉴于电视剧市场的发行规律,为保障国有资产不致流失,乙方多次催促曲江影视公司付清超集数款项294万元以及窝工损失42万元共计336万元整,但均无果。由于本案合同乙方天拓影视公司已于2014年12月8日与利奥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天拓影视公司2015年4月24日向曲江影视公司方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符合法定程序。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曲江影视公司:一、偿付电视剧欠款294万元整;二、偿付因延迟付款剧组损失42万元整;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曲江影视公司辩称:一、利奥公司据以主张债权的转让协议,系与原天拓影视公司股东恶意串通,蓄意损害曲江影视公司合法利益的无效合同,利奥公司根本不具备主张债权的主体资格。曲江影视公司与天拓影视公司签订《西北汉子委托承制合同书》同时,一并签订有《电视剧代理发行合同》合同约定:“天拓影视公司及黄卫红独家代理发行该剧,在该剧取得发行许可证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负责签署完毕《下辈子还做我爸爸》首轮至三轮的全部播出协议,并保证全部播出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总金额达到曲江影视公司与天拓影视公司签署的《承制合同》中的最终决算额。若播出权转让总收入低于保底金额的,天拓影视公司及黄卫红应自该剧首播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向曲江影视公司补足实际播出权转让收入与上述保底金额之间的差额。同时天拓影视公司及黄卫红应保证曲江影视公司获得不低于25%的基本利润率”。两份合同签订后曲江影视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天拓影视公司支付电视剧承制费用4210余万。天拓影视公司收款后,蓄意逃避《电视剧代理发行合同》约定的代理发行义务,于2014年5月隐瞒已知债权人曲江影视公司,违法清算注销公司,并在此期间依然违法继续使用天拓影视公司的名称发函要求曲江影视公司免除其相关责任。2015年4月27日,曲江影视公司收到署名天拓影视公司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天拓影视公司称其已将2013年8月签订的《委托承制合同》实际产生的债权转让给利奥影视。此时天拓影视公司实际已经进入清算程序,但其刻意隐瞒并依然以天拓影视公司的身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利奥公司明知天拓影视公司的违法清算、不交付母带等事实,依然与其恶意串通,达成所谓债权转让协议侵吞国有资产,该协议应当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协议,利奥公司的恶意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二、曲江影视公司与利奥公司并无实际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天拓影视公司转让给利奥公司的所谓债权,系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是必须与特定人清结的债权,故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不得让与的债权。电视剧拍摄完毕后,曲江影视公司多次找天拓影视公司要求其交付电视剧母带,但天拓影视公司对曲江影视公司的要求一直置之不理。本剧于2014年8月该剧审查通过,国家审批机关向曲江影视公司颁发了《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此时天拓影视公司应当向曲江影视公司交付母带等产品。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约定,天拓影视公司迟延交付母带的违约金已上千万,而天拓影视公司不交付母带对曲江影视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已经远远超过上述金额,天拓影视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利奥公司向曲江影视公司主张的债权,是曲江影视公司与原天拓集团签订的双务合同中,必须由原天拓影视公司股东履行交付母带等义务、并对制作费用进行审计和结算后,视有必要专属与原天拓影视公司股东结算的债权,原天拓影视公司股东的非法转让,将引起原合同内容的重大变化,该债权不得转让,利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受让该所谓债权,其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三、根据原天拓影视公司吴建提交的《西北汉子》资金使用情况一览表及合同约定,该剧的制作费加演员费用共计4000万元,曲江影视公司支付的费用远远超过实际制作费用。制作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已经明确说明了电视剧总制作成本的组成部分与决算方式即1650+演员费用,根据吴建提交的决算资料,制作费用总共为4000万元,而曲江影视公司已经支付了4210万元的制作费及100万元的承制费,已经超过了实际制作费用,原天拓影视公司股东应当返还。四、本案中,原天拓影视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违法,根本不能达到债权让与的法律结果。如前述,2014年5月12日,天拓影视公司对资产进行清算,2015年1月6日债权债务清算完毕,企业注销;在此期间未告知曲江影视公司其重大事项变更;2015年4月4日,曲江影视公司收到天拓影视公司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的名为《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文书,内容为天拓影视公司称其已将2013年12月8日签订的《委托承制合同》实际产生的债权转让给利奥公司。此时天拓影视公司实际已经进入清算程序,但其依然以天拓影视公司的身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能发生债权让与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通知由天拓影视公司盖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签字,程序不合法。利奥公司并不能受让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利奥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吴建、黄凌、谭嘉述称:天拓公司与利奥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利奥公司据此主张债权亦合法有效。利奥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与第三人无关。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曲江影视公司(甲方)与天拓影视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由甲方委托乙方承制三十集电视剧《西北汉子》。合同第一条委托事项中,甲方委托乙方:1、组织制定该剧的剧本再创作、《制作周期计划》、《制作预算》以及《资金使用计划》,经甲方确定后由乙方负责实施。乙方保证完成的剧本再创作工作,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同时乙方应保证完成的再创作剧本,所有权利归属甲方所有。如因再创作剧本出现权利瑕疵或侵犯他人权利,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纠纷、损失和法律责任。2、组织制定拟聘用主创(导演、制片主任)及主要演员(男女一号)名单,由甲方确定后乙方负责签约聘用。3、乙方负责确定电视剧拍摄景地,具体进度按照双方确认的《制作周期》。4、乙方负责与参与电视剧制作的第三方(前后期设备租赁、景地租用、服化道制作等)签订相关合同。5、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制作费,按照制作合约及拍摄需求支付各项费用。第二条制作周期、产品交付时间、交付的产品:(一)制作周期。乙方承诺,正式开机时间不晚于2013年10月31日,除不可抗力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外,整个拍摄周期不超过100天,后期制作不超过120天。(二)产品交付时间。电视剧初剪完成后,甲方对电视剧进行审核,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修改完成,再次报经甲方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主管部门报批。审核通过后,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成品。(三)交付的产品。1、三十集(暂定)电视剧无字幕、有字幕数字高清母带各一套(预留国际声轨)。2、三十集(暂定)电视剧有字幕标清数字母带一套(预留国际声轨)。3、高清无字幕片头片尾母带一套。4、剧照光碟两套,不少于300张(含剧照及工作照)。5、纸质场记单一套。6、电视剧片花素材及样片各一套。7、40分钟长电视剧拍摄花絮一套。第四条制作费、承制费及支付方式:(一)制作费。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电视剧总制作成本分为制作费用和演员费用两部分。电视剧制作费用为每集预计人民币55万元整,共计1650万元整。演员费用,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三种不同的演员搭配方案及相应的演员费用供甲方选择。甲方选定方案后应向乙方进行书面确认,并依据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相应的演员费用。电视剧最终制作费以甲、乙双方共同对制作成本做出的最终决算为准。若电视剧制作成本超出制作预算(制作预算=1650万元+甲方书面确认的演员费用),则超支金额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改变拍摄内容等甲方原因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超支除外)。1、制作费的支付方式。(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50万元整。作为电视剧的前期筹备费用。(2)乙方提交的制作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待甲方批准后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向乙方支付制作费(除去上述前期筹备费)。(3)若甲乙双方对摄制成本做出决算额小于暂定制作费,则乙方在摄制成本做出决算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暂定制作费的剩余部分向甲方返还。(4)电视剧项目决算完成后一个月内,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计算方法向甲方开具制作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演员费用的支付方式。演员费用按照乙方提交的并经甲方认可的制作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拨付。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批准乙方提交的电视剧《制作周期计划》、《制作预算》并监督实施。(二)按期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承制费用。(三)对电视剧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格式、具体位置和字体大小(除承制方署名),甲方享有最终决定权。(四)甲方指派一名监制人员监督剧组项目的运行及一切活动,指派一名财务人员进组监督。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内,完成电视剧的前期摄制和后期制作、成片送审、发行等工作。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时向甲方交付。(二)乙方在拍摄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若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与甲方无涉,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三)乙方负责该剧制作过程中的安全事宜,若发生安全事故(不可抗力及非乙方原因除外),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承担制过程中一切人身、财产纠纷、损失和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制作周期延误,乙方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四)影片在发行过程中,上星时如需修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修改完成,否则应按日承担上星修改费用百分之一/日的逾期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能涵盖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仍应就超出部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特别约定:l、目前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剧本为三十集。为保证市场发行,乙方将对剧本进行再创作;若在开机前乙方提供的定稿剧本超过三十集并通过甲方的认可(甲方的认可不免除乙方对剧本再创作应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则本协议委托制作的集数以乙方提供的定稿集数为准;最终广电总局下发的《发行许可证》的集数超过乙方提供的定稿剧本集数的部分,甲方则按照单集制作成本的70%向乙方支付超集数制作费。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向乙方支付费用,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制作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二)根据甲方要求对电视剧修改或不可抗力造成超期的情况除外,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向甲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电视剧产品或逾期完成本合同其他有时间约定的工作,则每逾期一日,按暂定总制作成本千分之一/日的标准收取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将已经制作完成的部分产品交付甲方,并退还甲方已支付乙方还未实施的投资金额和承制费用,同时乙方应承担影片总投资额20%的合同解除违约金。(三)根据甲方要求超出定稿剧本范围对电视剧修改或不可抗力及本合同约定原因造成超支的情况除外,超支金额由乙方承担。(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2013年8月15日,天拓影视公司向曲江影视公司报送了资金使用计划和演员酬金表。此后,曲江影视公司共计向天拓影视公司支付制作费和演员费用4210万元。2014年8月19日,电视剧《下辈子还做我老爸》通过国家广电部门的审核,领取了发行许可证,审查定稿的集数为三十三集。2014年12月20日,上海嘉美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致函天拓影视公司表示:最后一期演员酬金应于2013年12月18日支付,但却迟至2013年12月26日才支付,导致电视剧迟迟不能关机,致使剧组窝工7天,每天剧组损失6万元,共计42万元。2014年12月8日,天拓影视公司(甲方)与利奥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与曲江影视公司于2013年8月所签订的电视连续剧《西北汉子》委托承制合同书(后更名为:下辈子还做我老爸,实际制作为三十三集剧)所产生的实际债权全部转让归乙方所有。二、从债权转让之日起,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结算、追索欠款,或提起诉讼,并承担相应责任。三、协议达成后,甲方即将上列之电视剧母带交给乙方留存,以备相对人付款后及时向其交付电视剧母带。同日,天拓影视公司向曲江影视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另查明,天拓影视公司成立于2009年,股东为吴建、黄凌、谭嘉。2014年5月12日,天拓影视公司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并于2014年5月15日发布公告。2015年1月6日,天拓影视公司股东会决议对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进行了确认。同日,天拓影视公司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015年1月8日,天拓影视公司发布注销公告。应利奥公司的要求,天拓影视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郭娟出庭作证,表示天拓影视公司清算组未刻制公章,对外均使用天拓影视公司的公章,其认可债权转让事宜。利奥公司还提交了一份天拓影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建与曲江影视公司工作人员李珂的录音,该录音中显示吴建曾要求曲江影视公司取走母带,曲江影视公司未提取。曲江影视公司表示该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其一直要求天拓影视公司提交母带,天拓影视公司拒不提交。利奥公司还表示电视剧母带现在其处,曲江影视公司支付费用后,其愿意提交。曲江影视公司对利奥公司主张的涉案电视剧超集数为3集不持异议。本案庭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利奥公司申请撤回要求曲江影视公司偿付因延迟付款剧组损失42万元的诉讼请求,表示其将另行主张。2016年3月8日,曲江影视公司以吴建、谭嘉、黄凌为被告、以刘杨、郭娟为第三人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一、吴建、谭嘉、黄凌交付《下辈子还做我老爸》电视剧母带一套(三十三集电视剧无字幕、有字幕数字高清母带各一套,预留国际声轨;三十三集电视剧有字幕标清数字母带一套,预留国际声轨;高清无字幕片头片尾母带一套;剧照光碟两套,不少于300张,含剧照及工作照;纸质场记单一套;电视剧片花素材及样片各一套;40分钟长电视剧拍摄花絮一套);二、吴建、谭嘉、黄凌对《下辈子还做我老爸》的制作费用进行决算;三、吴建、谭嘉、黄凌退还超付制作费210万元;四、吴建、谭嘉、黄凌向曲江公司承担逾期交付母带的违约金20292200元(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12月15日,共计482天);五、吴建、谭嘉、黄凌向曲江公司开具《下辈子还做我老爸》制作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刘杨、郭涓对上述请求承担补充责任。该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了(2016)陕01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吴建、黄凌、谭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曲江影视公司210万元;二、吴建、黄凌、谭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曲江影视公司逾期交付母带违约金50万元;三、驳回原告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天拓影视公司向利奥公司转让承制合同中债权是否合法;二、天拓影视公司与曲江影视公司签订的承制合同书中的超集数制作费的数额是多少;三、曲江影视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迟延付款的行为,是否给天拓影视公司造成了损失。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天拓影视公司向利奥公司转让承制合同中债权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天拓影视公司与利奥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天拓影视公司将其与曲江影视公司于2013年8月所签订的电视连续剧《西北汉子》委托承制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债权全部转让归利奥公司所有。根据委托承制合同性质,该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的债权并非不得转让,委托承制合同中亦没有约定债权不得转让。清算期间,必然涉及处置被清算公司已经存在的债权债务的问题。天拓影视公司于清算组开始清算后的2014年12月8日向曲江影视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从该债权转让的后果来看,并未损害天拓影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天拓影视公司与利奥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天拓影视公司亦于2014年12月8日向曲江影视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因此该债权转让对曲江影视公司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曲江影视公司称利奥公司据以主张债权的转让协议,系与原天拓影视公司股东恶意串通,蓄意损害曲江影视公司合法利益的无效合同,因曲江影视公司未能提交天拓影视与利奥公司恶意串通的证据,且其可以依法主张、维护其民事权利,因此曲江影视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二、关于天拓影视公司与曲江影视公司签订的承制合同书中的超集数制作费的数额是多少的问题。曲江影视公司与天拓影视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最终广电总局下发的《发行许可证》的集数超过天拓影视公司提供的定稿剧本集数的部分,曲江影视公司则按照单集制作成本的70%向天拓影视公司支付超集数制作费。曲江影视公司对利奥公司主张的涉案电视剧超集数为3集不持异议。因此曲江影视公司应当支付天拓影视公司超集数制作费的数额为280万元[(4210万元-210万元)÷30集×70%×3集]。本案庭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利奥公司申请撤回要求曲江影视公司偿付因延迟付款剧组损失42万元的诉讼请求,表示其将另行主张,对此该院予以准许,故利奥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处理。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安市利奥影视广告公司超集数制作费280万元;二、驳回原告西安市利奥影视广告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8万元,由原告西安市利奥影视广告公司负担4680元,被告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万元。二审期间上诉人曲江影视公司提交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715号民事判决,以期证明该剧的制作成本是4000万元且已支付完毕,且双方互负债务。被上诉人利奥公司提交了五份电脑截屏,以期证明涉案电视剧已经播出;并提交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692号民事判决及(2016)陕民终715号民事判决,以期证明该剧已成功发行,天拓公司注销过程合法,生效判决对曲江影视公司要求决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4000万元系30集电视剧的制作和演员费用。经查,本案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中的曲江影视公司诉吴建、黄凌、谭嘉一案,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了除场记单外,原天拓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产品交付义务,而场记单的缺失并不影响电视剧发行。该案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陕民终715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在该案中,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了根据天拓公司申报的决算表,承制合同的制作费与演员费用合计为4000万元,并判决了吴建、黄凌、谭嘉应当承担逾期交付母带的违约责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692号民事判决中查明曲江影视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已将涉案电视剧投放多家电视台进行播放。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举证证明,故对以上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不作为新证据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该承制合同的制作费与演员费用的数额、母带已经交付及电视剧已经在卫视上播出等事实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曲江影视公司虽认为超集费不应支付,但曲江影视公司与天拓公司签订的《〈西北汉子〉委托承制合同书》(以下简称委托承制合同)在签订后并未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系有效合同,因此作为合同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的义务。根据本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原天拓公司申报的决算表中制作费为1650万元,演员费用为2350万元,两项共计4000万元,故作为计算超集费的基础的制作费用已经可以确定。而在该决算表中,并未见到有关超集费的项目。双方的超集费约定在承制合同的第十一条,是独立于合同第四条制作费、承制费及支付方式的独立条款,可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将超集费包含在合同第四条的制作费内,而且曲江影视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这并非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第十一条的特别约定,超集集数应当产生于《发行许可证》所确定的定稿剧本集数的基础之上。目前,母带已经交付且该剧已经发行,超集集数已经可以确定。加之作为计算标准的制作费用已经确定,曲江影视公司关于合同履行的抗辩因素已经消灭,故曲江影视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债权转让的前提是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本案是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委托关系一般因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产生,这种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并非可以转让的债权,故天拓公司与利奥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由于天拓公司已经注销,该债权在确定后,应当归属于原天拓公司的股东而非利奥公司,但现在原天拓公司的股东均已经明确表示,该笔债权由利奥公司行使,系其自愿放弃权利的行为,因此,原审判决认为超集费应当支付给利奥公司在权利义务的处理上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上诉人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宝堂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代理审判员  卢建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