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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薛小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薛小忠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1552号原告: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旺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祥。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小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薛小忠。原告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薛小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祥,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小忠以及被告薛小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60000元,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薛小忠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2日,双方签订合同,由原告承接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原告按约定完成其合同义务,总价520000元,包括设备费、安装费、供电部门设计费及其他费用。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了360000元,尚欠原告160000元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被告薛小忠对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欠款自愿债务加入并作出了书面承诺。所谓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债权人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被告薛小忠在承诺书上签字行为,应属于债务加入行为,应对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没有异议。被告薛小忠辩称,欠款和我个人没有关系,不同意承担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由原告承接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工程总价520000元,包括设备费、安装费、供电部门设计费及其他费用。原告按约定完成合同义务,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了360000元,尚欠原告160000元未付。2016年12月21日,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小忠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内容:所欠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工程款160000元,本人承诺于2017年1月5日前付清,如不能按上述时间付款,我公司及本人承诺到期后,每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等。后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被告薛小忠本人均未履行付款义务。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位于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内的价值200000元的电力设备(变压器、配电柜、电缆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协议书、承诺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1.原告与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属于电力设备的定作合同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2.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认欠付原告工程价款160000元,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对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16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3.原告主张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属于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根据承诺书的内容,被告薛小忠本人的意思表示以及签字行为属于债务加入,故其应对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价款1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价款160000元从2017年1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被告薛小忠对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270元,由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薛小忠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江苏云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薛小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账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