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才乾安县赞字乡景子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才,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273号原告:赵才,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华,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组织机构代码:JL2888298。法定代表人:李春艳,村主任。原告赵才与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字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才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景字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景字村给付赵才欠款人民币9489.81元。事实和理由:景字村于1996年至2017年间雇佣赵才修路及村部修砖墙等共欠劳动报酬等人民币9489.81元,此欠款在景字村往来账有明细,后经多次索要,景字村一再推拖,赵才诉至法院。景字村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截止2013年12月30日赵才在景字村往来存款人民币9489.81元。后此款经索要,景字村未能偿付,赵才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按照债务应当清偿原则,依法景字村应偿付赵才欠款9489.81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赵才欠款人民币9489.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柯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