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彬与任传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任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彬,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天诺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任传新,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蚌埠分行保卫处副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传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传新在中国��商银行13×××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士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