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118申请执行人宁子艾与被执行人宁远县冷水镇金钩挂村2组、张志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子艾,宁远县冷水镇金勾挂村2组,张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宁子艾,女,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宁远县冷水镇金勾挂村2组。被执行人张志春,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子艾与被执行人宁远县冷水镇金勾挂村2组、张志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宁远县冷水镇金勾挂村2组、张志春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宁远县冷水镇金勾挂村2组、张志春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宁远县冷水镇金勾挂村2组、张志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梅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