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5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天津武清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蔡村支行、天津浩威特阀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武清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蔡村支行,天津浩威特阀门有限公司,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赵永浩,赵金洪,苏连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5658号申请人:天津武清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蔡村支行,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京津公路东侧(南蔡村村段)。被申请人:天津浩威特阀门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拐子沟村1号路1号。被申请人: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燕山道228号。被申请人:赵永浩,男,199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赵金洪,男,196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苏连菲,女,198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天津武清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蔡村支行与天津浩威特阀门有限公司、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赵永浩、赵金洪、苏连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天津浩威特阀门有限公司、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赵永浩、赵金洪、苏连菲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天津武清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清区来源道542号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天津武清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清区来源××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浩威特阀门有限公司、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赵永浩、赵金洪、苏连菲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