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爱兵、魏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兵,魏祥,陈名斌,艾四华,何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51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爱兵,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辩护人代必胜,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祥,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被告人陈名斌,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艾四华,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被告人何承银,男,汉族,1995年6月13日出生。辩护人蔡小祥,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7年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爱兵、魏祥、陈名斌、艾四华、何承银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爱兵、魏祥、陈名斌、艾四华、何承银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武昌区临江大道音秀茶庄南武当包房的赌场内,由被告人黄爱兵担任皇帝,负责摇骰子,被告人魏祥担任荷官,负责抽水钱,被告人陈名斌、艾四华担任水手,负责收赔钱,被告人何承银负责收缸子钱、押点子事宜,利用摇骰子押单双猜点子的方式,组织毛某某等多人进行赌博。2017年1月9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黄爱兵、魏祥、陈名斌、艾四华、何承银当场抓获,收缴赌具骰盅等物品及赌资人民币39865元,查获参赌人员毛某某等28人(其中27人已行政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爱兵、魏祥、陈名斌、艾四华、何承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五名被告人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黄爱兵、魏祥、陈名斌、艾四华、何承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爱兵、魏祥、陈名斌、艾四华、何承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爱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魏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已交纳)三、被告人陈名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已交纳)四、被告人艾四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已交纳)五、被告人何承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徐恺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