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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田阳县辉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田阳恒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阳县辉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田阳恒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田阳县市政管理局,田阳县头塘镇人民政府,田阳供电公司,黄慧,黄日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终34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田阳县辉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头塘镇华侨四队。法定代表人:黄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方立,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田林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日林,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公司员工,住田阳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田阳恒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召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秋旦,女,1988年9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田阳恒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汉高,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田阳恒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部副主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田阳县市政管理局。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金狮路*号。法定代表人:罗伟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罗敏,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田阳县头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田阳县头塘镇头塘街*号。法定代表人:黎兴,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廖骞,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田阳供电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街***号。法定代表人:郑先茂,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零桂基,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少珍,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田阳供电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慧,男,1972年1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田阳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日红,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田阳县。上诉人田阳县辉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田阳恒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田阳县市政管理局、田阳县头塘镇政府、田阳供电局、黄日红、黄慧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未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田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上诉人未予预交,本院不予收取。审判长  罗永勇审判员  郭承峙审判员  吴文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礼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