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振祥、王艳丽等与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祥,王艳丽,王建立,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213号原告:王振祥,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衡水市饶阳县。原告:王艳丽,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衡水市饶阳县。原告:王建立,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衡水市饶阳县。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负责人:侯岩峰,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更全,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钰博,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叔红,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祥、王艳丽、王建立诉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祥、王艳丽、王建立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祥、王艳丽、王建立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祥、王艳丽、王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王振祥、王艳丽、王建立负担。审判员 段占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会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