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邢滔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滔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刑初24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滔,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租住地灵璧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3月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2月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批准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滔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滔���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滔于2016年11月带女朋友朱丽芬从江苏省溧阳市到灵璧县冯庙镇租一民房居住。在此期间,被告人邢滔多次向朱丽芬母亲吴金芳索要现金未果。2017年2月4日,被告人邢滔向吴金芳发微信,声称要杀掉朱丽芬,要挟吴金芳,向吴金芳索要现金5万元。吴金芳未给现金并报警。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邢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邢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辩解自己系自首,且属于犯罪中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滔与朱丽芬系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邢滔带着朱丽芬从江苏省溧阳市到安徽省灵璧县冯庙镇冯庙街租赁甄海云家房屋居住。2017年2月4日,被告人邢滔在租住地用手机向朱丽芬的母亲吴金芳发送微信,向吴金芳索要现金5万元,声称不给钱就要杀掉朱丽芬,并给吴金芳发送朱丽芬哭泣的视频,吴金芳收到微信和视频后,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灵璧县公安局于当日将被告人邢滔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邢滔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6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灵璧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且有多次犯罪前科,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辩解自己的行为构成自首,且属于犯罪中止,缺乏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滔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萍审 判 员 卓 艳人民陪审员 张计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傲男附:本案��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