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志安与王松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安,王松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3270号原告:周志安,男,195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松林,男,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周志安与被告王松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周志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志安负担。审判员 藏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喜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