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兰英、帅韶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英,帅韶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4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李兰英,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帅韶敏,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兰英与被执行人帅韶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房地产、车管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帅韶敏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帅韶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另外,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帅韶敏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67827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0,未执行标的67827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林审判员 谢芳林审判员 陈桂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旷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