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忠明与重庆旗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明,重庆旗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明,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旗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四楞碑村袁家沟社,组织机构代码75009503-7。本院在执行王忠明与重庆旗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3964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剑代理审判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