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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梁华土与郑国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土,郑国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民初44号原告:梁华土。被告:郑国威。原告梁华与被告郑国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华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国威因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华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000元。2、判令被告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支付逾期未还借款利息给原告,直至全部还清本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郑国威2016年4月17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1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见书证二);2016年5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至2016年6月1日归还(见书证三);2016年5月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1000元用于周转,未约定还款日期(见书证四)。2016年6月1日起,原告虽多次催促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共计54000元,但被告均以暂时无钱归还为由推搪,至今分文未还。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共54000元人民币给原告,并从2016年6月1日起按欠款总额54000元计算,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给原告,直至全部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恳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郑国威不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郑国威因需要资金周转,在2016年4月17日向原告梁华土借款21000元,原告支付21000元现金给被告,由被告郑国威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的内容如下:“我本人郑国威因资金周转,现向梁华土借到人民币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使用期限为一个月,立字为据,签字立即生效。借款人:郑国威。2016年4月17日。”2016年5月1日,被告郑国威因需要资金周转,又向原告借款12000元,原告支付12000元现金给被告,由被告出具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据的内容如下:“我郑国威本人因资金周转,现向梁华土借到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借款期到6月1日还。借款人:郑国威。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2日,被告郑国威因需要资金周转,再向原告借款21000元,原告支付21000元现金给被告,由被告出具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据的内容如下:“我本人郑国威因资金周转,向梁华土借到人民币12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特此。借款人:郑国威。2016年5月2日。”借款后,被告没有按期限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及从2016年6月1日起计付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资料;欠条;借据及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本案中,被告郑国威先后三次共向原告梁华土借款5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仍不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付借款及从2016年6月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借款时与被告没有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国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借款人民币54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梁华土。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郑国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艺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土娟速录员  林燕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