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穆连海与白林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连海,白林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628号原告:穆连海,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菏泽市开发区。被告:白林占,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原告穆连海与被告白林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争议的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连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连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穆连海负担。审判员 闫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