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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穆连海与白林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连海,白林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628号原告:穆连海,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菏泽市开发区。被告:白林占,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原告穆连海与被告白林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争议的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连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连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穆连海负担。审判员 闫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