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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0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波菲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陈金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波菲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陈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10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波菲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三经路三明里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07960980-3。被执行人陈金柱,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天津波菲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5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波菲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陈金柱下落不明,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滨汉民初字第45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淑芹审 判 员  孟 绮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