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29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守章、张希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章,张希江,李殿权,张宝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29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守章,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张希江,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李殿权,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张宝友,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张守章申请张希江、李殿权、张宝友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昌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2015年11月24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张宝友、李殿权、张希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15)昌执字第2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张宝友、李殿权、张希江等合伙厂子的变压器一台,发电机一台,地磅一台,磁选机一套,高炉一座。现继续查封以上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张宝友、李殿权、张希江等合伙厂子的变压器一台,发电机一台,地磅一台,磁选机一套,高炉一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张宝友、张希江、李殿权负责保管。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