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庄宇林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宇林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4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宇林(曾用名彭宇庭),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海丰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邬超,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宇林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宇林及辩护人邬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庄宇林原系被害单位东莞市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公司)销售员,负责销售、收款工作。从2015年3月开始,庄宇林利用向汕头市潮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揭阳市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客户单位收款之机,私自截留收取的货款共计2463766元并用于赌博挥霍。2016年3月28日,新鸿基公司委托董事长助理廖某天到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新沙派出所报警。公安民警接报后经侦查于2016年9月13日在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步云天地D229铺位门口抓获庄宇林。破案后,被侵吞财产未能全部缴回。审理期间,被告人庄宇林与被害单位新鸿基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新鸿基公司同意在被告人庄宇林退赔38万后,自愿放弃追究庄宇林的民事责任;后被告人庄宇林委托其家属退回赃款38万元,并获得新鸿基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庄宇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宇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宇林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庄宇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减少受害单位损失,获得受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是被告人职务侵占的数额巨大,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宇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年富审 判 员  黄 琪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婉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