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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都军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都军显,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王子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异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625322608,住所地曹县古营集镇安仁集村。法定代表人:刘海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刚,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都军显,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执行人: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094942-5,住所地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青菏路西4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子虎,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金砖置业公司总经理,住。在本院执行都军显与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砖公司)、王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坤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对本院执行(2015)曹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过程中,以(2016)鲁1721执49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2015)曹民初字第209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位于曹县“磐石新城”鲁西南义乌国际2-1-46号、2-1-47号、2-1-48号、3-1-47号、3-1-48号5套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坤公司称,申请执行人都军显申请执行拍卖的上述5套房产,系异议人承建,被执行人金砖公司仍拖欠中坤公司大量工程款未支付,异议人对该房产有优先受偿权。请求立即中止该房产的拍卖等执行程序或将拍卖款支付异议人(优先受偿)。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都军显与金砖公司、王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7月6日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砖公司位于曹县“磐石新城”鲁西南义乌国际包含2-1-46号、2-1-47号、2-1-48号、3-1-47号、3-1-48号5套等房产。(2015)曹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都军显借款本金1,023,81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5.1%的4倍计利息,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子虎对上述借款本金1,023,81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权利人都军显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金砖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仍未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6月20日本院裁定拍卖上述房产。又查明,金砖公司称与异议人中坤公司于2013年11月17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中坤公司建设磐石新城C地块二期1#、2#、3#商铺工程,工程地点在曹县青岛路与赣江路围合处。本院认为,该异议争议的焦点是:“磐石新城”鲁西南义乌国际的2-1-46号2-1-47号2-1-48号3-1-47号3-1-48号5套房产能否继续执行。异议人中坤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砖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至本异议审查之日,对所建承的工程是否还存在有优先权没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异议人中坤公司对曹县磐石新城C地块工程款未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未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对该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故人民法院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中坤公司以其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停止拍卖该房产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中坤公司异议不能排除执行。异议人主张优先受偿,应当就其建设工程并对其有优先受偿权的有关法律文书,依照法律程序优先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曹县中坤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刘士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