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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财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郝文宏、庞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财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文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财保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乡县红星大道西1号。法定代表人:江明奇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郝文宏,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郝文宏、庞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晋0429财保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郝文宏在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北支行帐号6230514810000051241内资金8万元���期限为12个月。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已自愿达成协议,将该冻结卡内现存资金解除查封、冻结后,用查封、冻结现有资金归还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下属石北支行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郝文宏在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北支行帐号6230514810000051241内的资金8万元。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被申请人郝文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李树奎审判员  陈 锐审判员  刘 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