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81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浩舰、陈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浩舰,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866号申请执行人:江浩舰,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陈建,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江浩舰与被执行人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3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4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