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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建光、李二利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光,李二利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光,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平,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二利,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辉,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建光因与被上诉人李二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追加实际购车人郝鹏飞为本案共同被告,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建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房 勤审 判 员  王宝智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颜靖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