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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飞云与达布希拉图、苏布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云,达布希拉图,苏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593号申请人王飞云,男,蒙古族,1967年1月14日出生,牧民.。被申请人达布希拉图,男,蒙古族,1965年3月10出生。被执行人苏布德,女,蒙古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飞云申请执行达布希拉图、苏布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偿还,申请人王飞云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5执1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都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