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1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175-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洪波,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号,身份证号码3701021984********。被申请人: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阳光商业广场a201号商业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325467338E。法定代表人:胥连荣,该公司总经理。陈洪波与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皖1125民初1175号民事裁定,查封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室号为:D001、D002、D003-1、D003、D007、D080、D081、D083、D084、D085、D087)的商铺。陈洪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洪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定远县定城镇曲阳路(地下空间)地壹街购物中心B区(室号为:B031、B032、B033、B034、B040、B041、B046、B047、B053、B055),C区(室号为:C005、C006、C007、C008、C009、C010、C011、C014),D区(室号为:D001、D002、D003-1、D003、D007、D080、D081、D083、D084、D085、D087)商铺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洪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少杰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