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姚玉山与伊俭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山,伊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姚玉山,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伊俭强,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姚玉山申请执行伊俭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玉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3600元、诉讼费3830元、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处房屋及被执行人独资经营的伊氏米业房产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伊俭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姚玉山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