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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水湾镇前坡徐村扶贫互助社、徐树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湾镇前坡徐村扶贫互助社,徐树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水湾镇前坡徐村扶贫互助社。法定代表人刘宝庆。被执行人徐树滨。我依据(2016)鲁1623执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水湾镇前坡徐村扶贫互助社与被执行人徐树滨合同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鲁1623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水湾镇前坡徐村扶贫互助社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水湾镇前坡徐村扶贫互助社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执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