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昱、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昱,陈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765号原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培城区高水南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95080838A。法定代表人:钟永香,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影,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昱,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陈萍,女,197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昱、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华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