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甘泉与罗发俊、李国兰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416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泉,李国兰,罗发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4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泉,身份证住址:广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清,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巨,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兰,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从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发俊,身份证住址:广西。上诉人甘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立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甘泉于20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甘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甘泉缴纳的案件上诉费294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