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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民辖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合力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勐海云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双版纳合力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勐海云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合力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洪市民航路。法定代表人:张林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承中,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勐海云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云,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西双版纳合力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天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勐海云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勐海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2民初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合力天地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云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账单》,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住所地即景洪市民航路56号。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货款均由上诉人在其住所地景洪市辖区支付,被上诉人接受货款在勐海辖区内无证据证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四条“……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合同即对账单地点在景洪市,上诉人住所地也在景洪市,本案应由景洪市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为此,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勐海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2民初46号民事裁定,由景洪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云海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标的为149462.50元,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云海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勐海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合力天地公司系原审被告,其住所地景洪市人民法院与合同履行地勐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云海公司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勐海县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合力天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徐艺华审判员 玉的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晋迎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